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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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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wawa 2022/3/2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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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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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共 二、扶持范围
离村委会或大村6公里以上、200人以下,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等贫困地区的边远分散村庄,以及存在严峻地质灾难的村庄,列入扶持范围,逐年帮助其搬迁安置。
三、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标准:搬迁建房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省财政赐予搬迁农户每户补助1万元,地级市和县级财政依据当地实际赐予补助。










(二)有关要求:
1、原则上以一个家庭为一户,一个家庭有多个儿子的,未结婚的与父母共作一户;已结婚的单独作一户;全都结婚的,父母跟随其中一个儿子作一户。
2、在上报年度搬迁安排前已自发搬迁离村,并且已建或购买楼房的农户不列入补助范围;靠租房或建泥砖房居住的农户可列入补助范围。
3、搬迁户数和户主名单经核定后在村内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凡多报户数的一律取消补助。县级扶贫办应设立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四、有关政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搬迁农户在原村承包集体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不变,并有权自行确定依法流转。原享有公益林补助的,补助仍归承包农户。原则上在安置地不给搬迁户配置耕地,但有条件配置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手续;在安置地承租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当地村委会鉴证;与安置地村民或集体置换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经乡镇国土所鉴证,并划出置换地的红线图。










(二)宅基地。搬迁农户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其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搬到本乡镇其他行政村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支配;与安置地农户置换宅基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并经乡镇国土所认可。搬迁农户的宅基地应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荒坡地和空闲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运用林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另行办理运用林地审批手续。搬迁农户办理用地手续后,相关部门应刚好发给集体土地运用证,已开展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的地方,应刚好发给房屋全部权证,并免除建房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集体土地运用证和房屋全部权证的工本费。
(三)户籍和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