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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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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wo1230 2017/3/8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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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s("print");s("hzh1");s("hzh2"); 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实施搬迁安置, 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 对于加快全省扶贫开发进程,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此类村庄搬迁安置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 粤发〔 2010 〕 5号)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发〔 2010 〕8 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 积极稳妥实行移民扶贫, 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群众实行搬迁安置, 动员社会各方力量, 增加扶贫资金投入, 帮助搬迁群众改善发展环境, 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二) 工作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村民自愿。政府积极引导, 充分尊重村民意见, 做到成熟一个村搬迁一个村, 不搞突击行动, 不搞强迫搬迁。二是整村搬迁、稳步推进。搬迁的村庄需全部农户搬迁, 但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户意愿,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农村安置和城镇安置相结合, 建房安置和买房安置相结合, 具体安置形式由农户自行确定。鼓励农户到城镇安置,原则上不搞跨县(市、区)安置。四是规划先行、讲求实效。集中建新村安置的,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 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 并切实搞好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民住宅原则上由农户按规划自行组织建设,不搞统包建房。二、扶持范围离村委会或大村 6 公里以上、 200 人以下, 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等贫困地区的边远分散村庄, 以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村庄, 列入扶持范围, 逐年帮助其搬迁安置。三、补助标准及要求(一)补助标准:搬迁建房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省财政给予搬迁农户每户补助 1 万元, 地级市和县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给予补助。(二)有关要求: 1 、原则上以一个家庭为一户,一个家庭有多个儿子的, 未结婚的与父母共作一户; 已结婚的单独作一户; 全都结婚的, 父母跟随其中一个儿子作一户。 2 、在上报年度搬迁计划前已自发搬迁离村, 并且已建或购买楼房的农户不列入补助范围; 靠租房或建泥砖房居住的农户可列入补助范围。 3 、搬迁户数和户主名单经核定后在村内张榜公布, 无异议后上报, 凡多报户数的一律取消补助。县级扶贫办应设立举报电话进行监督。四、有关政策(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搬迁农户在原村承包集体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不变, 并有权自行决定依法流转。原享有公益林补助的, 补助仍归承包农户。原则上在安置地不给搬迁户配置耕地, 但有条件配置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 应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手续; 在安置地承租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当地村委会鉴证; 与安置地村民或集体置换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 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经乡镇国土所鉴证,并划出置换地的红线图。(二) 宅基地。搬迁农户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 其宅基地由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