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
作者:杨天钥 姜月
摘 要:本文系统地论述了以意思表示概念和要素为主的一些基本理论,并且着重分析了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的内容,针对目前学界补正了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漏洞,在实践中,客观主义多被用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商业交易信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于以上两种理论,一些学者认为选择哪一种都不能妥善处理,因此多数国家选择折中主义,通过分析并结合表意人的实际情况,得到一个较被认同的结果[4]。
就我国而言,《民法总则》第142条确立了温和表示主义,原则上首先采用的是表示主义,强调保护受领人的利益,按照受领人以一个理性的态度对该意思表示可以信赖的角度来界定;而当意思表示以一个理性受领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之后,由于信赖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若有特殊情况,则以能证明表意人的内心效果意思来发生法律效果,我国有关法律对意思表示解釋的原则的适用未做明确的规定,但通说认为,我们采取的是折中主义[5]。
回归到我国民法来说,关于我国《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中的可撤销可变更的规定就印证了我国采用的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的方法,当行为人基于胁迫,欺诈,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等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利益受损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申请予以撤销。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仅仅采用表示主义,考虑行为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忽略内心真意,必然在实践中会导致以上多种意思表示瑕疵,从而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所以,《民法总则》中对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效地运用了折中主义的解释原则,补正了在适用表示主义的缺口,能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的结合下灵活运用于处理实务,更好地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第四,除了以上几种解释的原则,还有两种例外采用意思主义的情形,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采取探求其内心真实意思的方式来解释。
一是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例如:对于遗嘱的解释,应充分体现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内心想表达的意愿,这一规定使得遗嘱继承制度更加值得人们信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保护了表意人的权益。
二是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特殊情况,当相对人知道表意人的意思或者是当相对人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后可以知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的情况下,就可以例外的采用意思主义来分析,实质上是因为相对人在意思表示中具有可归责性。
除了以上两种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采用“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方法,表意人和受领人都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一个客观冷静的角度來分析对方的意思表示,无论结果如何,一旦在双方协议时出现问题,都可以通过上面方法来判断双方的责任划分。
三、温和表示主义影响下关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方式
第一,整体解释。即对整个合同的条款做关联性的解释,以一个整体全面的角度来分析各个条款,《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契约的全部条款得相互解释之,以确定每一个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这条规定表明了要想理解整体的意思,必须探寻各个条款的意思以及他们内部存在的关联。
第二,目的解释。当某一条款的解释方式比较多很难抉择时,应选择和订立合同的目的最为接近的一种方式来解释,切忌偏离订立人关于合同想表达的中心意思,我国《合同法》125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