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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登记.docx

上传人:mama1 2022/3/2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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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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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至于宣告死亡,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和《民法通则》之规定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综上,法律上规定有效的《死亡证明》应当分别为医疗卫朝气构出具的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明,均为缺乏法律依据的非合法《死亡证明》,登记时不应采纳。
问题二:遗嘱可否作为继承登记要件
根据《细则》第14条的规定,遗嘱可以作为登记申请的要件。依据《继承法》,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三大类,一般而言,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而且可以订立多个遗嘱,公证遗嘱也不例外。究其效力,又有公证遗嘱优于其他遗嘱、后遗嘱优于先遗嘱等适用规则。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几个特别的规则来对遗产的安排进行调整,如第7条规定的继承权丢失规则,第19条规定的特留份规则,第21条规定的遗嘱无效规则,第28条规定的胎儿预留份规则等。
有鉴于继承的困难性,中国公证协会2009年出台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看法》第
31 条、第5条、第1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需供应的材料以及公证处应审查的内容,并在第
15、第16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公证的情形。
据此,如当事人仅供应遗嘱作为申请材料,即使其为公证遗嘱,也不宜干脆作为继承权的依据,还应结合其他材料予以认定。
问题三:怎样认定全部法定继承人
依据《细则》第14条的要求,不管原产权人是否留有遗嘱,如没有供应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均须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来确认其效力,或者签署《关于不动产安排的协议》。因此,对于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认定,就成为了办理继承不动产登记的重中之重。










《规范》第10条明确规定,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诞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2022年8月,公安部微博公布的不出具的18种证明中明确,亲属关系证明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应当属于公证职能,因为现实中存在大量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籍中的情形。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看法》第3条中明确说明,本条所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诞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供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应为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问题四:登记错误责任如何担当
对于登记错误责任担当,学界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几种不同的观点。依据《房屋登记方法》第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机构的过错表现为两种形态:一为过失,即第12条规定“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二为有意,即第13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