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局部 ?刑法?有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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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平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缺乏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第三局部 ?电力法?有关相关条款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阻碍电力设施平安的,应当修剪或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撤除、砍伐或者去除。
第七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四局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条款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平安距离之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播送线、安装播送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根底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