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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文化遗产利益补偿的法治保障.doc

上传人:雪雁 2022/3/2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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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文化遗产利益补偿的法治保障
作者:邵莉莉


【摘 要】跨界流域建设开发与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共生关系尚未形成,在现有的跨界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未考域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提升流域活力的整体保护,同时为少数民族创造良好居住环境。跨界流域民族地区经常受到文化遗产被侵占的影响,侵占形式主要包括将民族地区文化遗产商品化;一些商业公司打着使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标志以及盗用传统歌曲、手工艺品、设计、仪式等等。对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错误理解是对民族地区的文化遗产产生不利影响的另一重要问题,例如在一些流域旅游开发区域,对文化遗产的结束标志、解释手册、导游或语音导游没有能反映民族文化遗产的正确信息。此外,民族博物馆可以被视为理解和传播民族文化的源泉,但是私营和公共民族博物馆在未经少数民族同意的情况下经常侵占其文化遗产。所以针对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護关键之处在于理解“如何合理利用”。当前,跨界流域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面临着考验,而流域民族文化遗产资源规模化、程序化、规范化、体系化的推广是必然趋势。跨界流域民族文化遗产资源需要从公私利益平衡角度进行分析,力求找到一个准确的定位。此外,对任何流域民族的文化遗产的开发,包括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的损害,均构成对国家文化遗产的损害。随着流域开发脚步不断加快,针对跨界流域民族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口授心传的原生态方式亟需有志传承人,比如世界文化遗产的大运河上著名的“通州运河船工号子”目前已经没有了法定的非遗传承人。

二、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文化遗产利益补偿的理论展开

流域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除了具有经济特性之外,还具有人文特性,即流域本身就具有文化遗产的特征。流域是水文化遗产的载体,其文化遗产具有“活态”特征,需活态“传承”。尤其是长江流域、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的杰作,种类丰富、价值突出,需要将长江12省(区、市)的各个少数民族像纽带一样联接在一起,深入研究长江流域民族文化遗产的内涵和特色,展现中华民族文化的时代风采。

(一)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文化遗产利益补偿的法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在对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时,应当顾及到民族地区的利益,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如何补偿?通过何种途径补偿?补偿不仅仅是政策,既然写入国家的基本法,就应该上升为法律制度的高度。”[7]国家的利益补偿来源于宪法第9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础性规范,第9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受“合理利用”的限制,即国家应该承担的义务。所以国家在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资源开发时应该受“合理利用”义务的限制,若“合理利用”的行为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国家应该对民族地区进行利益补偿。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积淀深厚,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十分丰富,流域的文化遗产应视为流域整体价值中的非使用价值,对流域的开发不可避免会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造成影响,国家应该对这些影响进行利益补偿。

一方面,文化遗产是跨界流域绿色生态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应该将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所承载的文化遗产价值纳入到跨界流域的整体性保護当中。就此而言,文化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未来流域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中须有大担当大格局。对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在需要依照少数民族****惯法律并征得流域少数民族的事先知情同意以及以其他方式尊重流域少数民族的权利的前提下,反映发展、维护和保持流域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两者平等兼顾的必要性。在使用公众已经能够随意获取的流域地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情形中,相关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人民应当有资格就其文化遗产的使用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在以非商业目的获取和使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时,也应当确保少数民族文化实行公平的利益分享。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承认流域民族地区拥有其文化遗产的权利,并确保此种权利受到国内法的保护和尊重。国家还应当赋予跨界流域民族地区能够控制并得益于文化遗产,确保少数民族地区所需资金到位,从而实现对跨界流域文化遗产的保护。国家还应该确保少数民族地区能够求助于一般诉讼或行政诉讼,防止其文化遗产被擅自获取,使其能够诉诸任何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其文化遗产权利。就流域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遗产问题提起的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应当与相关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和出现纠纷的文化遗产组成部分所涉****惯法相适应。

另一方面,文化遗产是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旅游业的重要支柱。通常跨界流域文化遗产作为民族地区旅游业的重要支柱,蕴含着巨大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