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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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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2021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安康开展,标准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下载)
鼓励家长采用志愿效劳等形式参和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并通过家长委员会等方式施行监视。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并和幼儿园互相配合,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安康开展。(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十八条 幼儿园使用的老师指导用书应当经过审定;未经审定合格的,不得选用。详细审定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精品文档请下载)
幼儿园应当按照保育教育设备装备标准和管理方法装备玩教具、图书等。保育教育设备装备标准和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精品文档请下载)
鼓励幼儿园开发适宜儿童成长需要和促进儿童智力开发的特色玩教具等保育教育设备。
第三章 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设施建立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详细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精品文档请下载)
学前教育设施的布局,应当表达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每一万至一万五千常住人口至少设置一所幼儿园;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增设幼儿园。(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和居民区建立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精品文档请下载)
规划配套建立的学前教育房屋、场地等设施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处。
(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应当用于幼儿园建立。需要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领先建后征;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或者根据设施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撤销原幼儿园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二十二条 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老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和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和设施、。(精品文档请下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精品文档请下载)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由审批机关每年进展一次复核审验,并将卫生保健等有关情况纳入审验内容。年检不得收费,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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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法人登记制度。国有资产参和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五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效劳,满足家长和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精品文档请下载)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适度举办分支机构或者合作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
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装备保安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精品文档请下载)
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和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老师和保育、保健、保安等人员队伍建立,进步保育教育人员的职业道德程度和保育教育才能。(精品文档请下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当维护保育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保育教育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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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幼儿老师、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职业资格。
保育员、保健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受职业专业培训,获得岗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