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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doc

上传人:酒酿小樱桃 2022/3/22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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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保险利益原那么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损失。?日本商法典?第630条规定:“保险契约的标的,以能用金钱估算的利益为限〞。经济上的利益比拟广泛,所有权,债权和担保物权都可能产生经济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否可以归结为经济利益关系,值得研究。在理论界,学者们一直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并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定关系,而是隐藏于这些关系之后的经济利益关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法定关系的,推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有法定利益或者合理的期待利益,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将蒙受损失或负担责任。但在实质上来说,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自然人,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也不能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因此,将人身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法定关系背后的经济利害关系,是将人身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进行比拟的结果,显得过于牵强。但在英美法中,在成年子女与父母间,以及兄弟姐妹相互间保险利益的存在,仍以是否有金钱上的利益为准。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均未必然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作为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标准。我们主张,要将人身保险利益从经济利益中解放出来,将其限定为投保人之间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信赖关系。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应为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的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在过去,法国曾在海事条例中明令禁止期待利益的保险。现在,期待利益的保险已经逐渐为各国所成认。运费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均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4条规定:“要保人对于财产上之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之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关于保险利益的性质,学者众说纷纭,可概括为以下两种学说:
1、价值说
价值说,又称经济利益说。此说认为,保险的本质乃在于补偿损失。换言之,即在于填补所灭失或所减损物上之价值。因而有利益才有损害才需补偿,故认为保险合同之对象为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或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物不平安而受损,或者因保险标的物不发生损害而受益。依价值说,构成保险利益需具备三个要件:
〔1〕须为经济利益。保险是以补偿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为目的,保险利益须属于经济上的利益或以与经济上利益有密切关系且可以货币量化为限。
〔2〕须为确定的利益,即指其利益已确定或可确定。
〔3〕须为合法利益,即其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价值说对财产保险的保险的保险利益能进行
科学的解释,国内学者多持此学说。价值说比拟重视保险标的的价值因素,突出了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功能。
2、关系说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以金钱价值对其加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