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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定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和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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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卷第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年月.
论特定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汪建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专章规定了特定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该程序具有
很强的时代进步性。但是其适用的案件范围过窄,应结合国内外打击犯罪的形势,充分考虑没收制度的功能。适度扩大
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新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修正案草案》中专门针对
特定案件规定了独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大亮点。修正案草案回应国
际条约的要求,并结合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构建了相对完备的被追诉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及
其他涉案财产没收程序。这一制度的设立可以改变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对特定类型犯罪所得追缴不
力、难以展开国际合作的现状,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消除犯罪影响、削减再犯能力
等方面,都将发挥重大作用。然而,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其仍有值得进一步研讨之处。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点
通读《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第三章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呈现出如下特点:
其一,适用的案件类型为“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
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刑法》第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
织罪”和第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罪”,其他案件必须在危害程度上与前述犯罪一样重大,才
能适用本程序。
其二,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而且“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里区分了两类对象,一类
是潜逃的被追诉人,一类是死亡的被追诉人。但对两类对象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共同要求是依照
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针对第一类对象,“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是对“潜逃”的解释和限制。即只有潜逃、并且在被通缉
满一年后仍然不能到案的被追诉人,才能适用本程序处理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而通缉是侦查期间
公安机关对应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这一条的适用前提应为:上述类型的刑事案件
已经立案,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而在逃。对于那些虽属于上述案件范围,但未立案、或尚未达到逮
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适用本章的规定。针对第二类对象,即被追诉人死亡的,草案没有对
死亡发生的诉讼阶段做具体的限制。从理论上说,被追诉人在立案后生效判决作出前的任何时候死亡,
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适用本章规定。
作者简介: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指导的博士研究生高原协助进行了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特此鸣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年第期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是对两类对象的共同要求。此处的“刑法规定”指《刑法》第条的规
定,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
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