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实质控制权确定的有关问题
实际控制权判断需关注的事项及相关问题
一、实际控制权判断的命题及内涵
?国际财务报告准那么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根底,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3个要素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上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一般的表现形式为一致行动人协议等,但采取此种方式的限制较多,除非是关联或潜在关联方或重大利益一致者,特别是一般国有企业股东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限制等难于操作,故如有协议安排情况,如果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存在,或者控制方直接持有股权比例过低等,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行为目前实务中较难以实施和被认可。另外,采取由其他投资者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方式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性和其持有股票锁定期问题〔各一致行动方均视同实际控制人锁定期〕。
〔三〕委托或协议某一方具有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利。这种情况是指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签署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某一方投资者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开展,能够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也就相当于能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表达某一方具备控制权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一般即为公司章程,
因此在判断是否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时,尤其是通过协议约定安排等方式,应着重考虑控制人是否能够取得被控制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多数表决权及其影响力,并是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对于涉及企业合并行为时,由于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确认商誉和资产评估增值,容易产生财务数据操纵〔尤其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定增案较多〕,因此涉及该行为认定是监管部门审核重点,对于涉及合并前后是否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判断是能否确认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前提,对于主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实际持股比例较低且是通过委托协议安排的〔如在30%以下或更低的〕,在举证时应考虑控制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或系人为安排,进而影响判断是否符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确实认条件。
〔四〕实务中有一些实际上已控制或主导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但在法律形式上并未被认定为控制方的情况,比方某股东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在董事会人员中具有一定的委派人数〔未过半〕,形式上未取得多数或过半数表决权,但由于该股东在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核心技术、人事安排、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的工作中实际起到主导作用,并能够保证所提议案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通过,通常已经说明其取得了实际控制权,此时,要结合各方面证据以及相关规定谨慎判断。此类案例较多的出现在企业涉及重大重组时,影响对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以及反向购置的类别界定,判断结果会对购并公允价值和商誉计量根底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判断实际控制权需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除会计准那么有关规定外,还需了解监管层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比方,中国证监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所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目前一般作为企业IPO申报时是否具有控制权判断的法律形式标准和权威性解释,其关于控制权描述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判断是否有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强调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具有实际的重大影响力,尤其是股东大会的影响力,这一点与会计准那么实际控制权“四个判断条件〞的核心实质“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意思相近,但要求更严,且控制方必须要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控制方的股权,特别是实务中假设涉及通过协议约定或委托等方式安排形成的控制行为,除必须要以持有股权为前提外,监管部门在实际审核时,一般会从严掌握并购或实际控制人确定时的协议安排情况,如果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存在,或者持有的股权比例过低等,都会给审核通过带来相当难度。
〔二〕实际控制权确定通常还需要结合其他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如:第一和第二大股东股权比例较接近时,需要判断第一和第二大股东各自的业务性质、经营策略和未来战略开展方向,比方第二大股东如果是PE、VC或其他行业不相关的战略投资者,只要其经营策略或战略开展方向说明其并不是图谋对公司实施控制目的,或者已有证据说明方案减持股权,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