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丈夫保证书丈夫保证书第一篇: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案情] 黄琳(女)与李裘自 201X 年5 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 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 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 但常常事过即忘, 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1X 年7 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 “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1X 年8 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 在好范文网搜索更多的文章.) 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 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 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 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 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 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第19 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 17条、第 18 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 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首先, 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 )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 )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 即完全与之吻合。其次, 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 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 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 为对方所接受。同时, 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 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对李裘的单方表示, 黄琳愿意接受。此外, 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 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 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第二篇: 80 后夫妻闹离婚丈夫写“三从四德”保证书湘潭80 后夫妻闹离婚, 丈夫写下“三从四德”保证书请法院确认, 内容包括老婆命令要服从, 老婆花钱要舍得等。法院认为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 不具约束力。“老婆出门要跟从, 老婆命令要服从, 老婆讲错要盲从??”新版“三从四德”不只在荧屏上出现。近日,湘潭市一对 80 后小夫妻拿出这样一份保证书, 请求法院给予确认。法院认为, 尽管是新版“三从四德”,其内容仍是封建陈旧思想,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