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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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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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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意见
一、规范实施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一)XX县区和各乡镇原则上只能各设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条例》和省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厂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意见
一、规范实施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一)XX县区和各乡镇原则上只能各设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条例》和省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政办函82号)有关规定。经市屠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方可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定点许可审批手续。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违者,由市屠管办依据《条例》查处。
(二)对生猪的宰前和宰后检疫检验必须集中在定点屠宰厂(场)内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如实做好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台帐记录。
二、强制实施肉品上市的准入规定
(一)全面清查整治和规范肉品经营摊点。
由市屠管办牵头,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方便群众、规范经营、有利监管、确保安全”要求。会同工商、公安、城管和集贸市场管理等部门对全市生猪肉品经营摊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整治,做好生猪肉品经营摊点的规划布局和调整工作,对生猪肉品经营实行定点管理。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者提供生猪肉品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禁止非定点和流动摊点经营生猪肉品。

(二)实行肉品持证经营。
必须向市屠管办申请办理《肉品经营规划定点证》并在卫生部门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畜牧部门办理《动物防疫卫生合格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凡是证照不齐全的禁止从事生猪肉品的经营活动。市从事生猪肉品经营者。
(三)实施肉品流通准入管理。
1加强肉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管理。XX县区所有市场、超市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必须100%来自本市XX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不得进入XX县区市场销售。违者,视同私屠滥宰查处。
如实记录肉品的进销时间、来源、数量、流向、查验结果、问题肉品处理等内容。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肉品进销台帐查验制度。
2加强外埠生猪肉品管理。凡在市从事外埠肉品经营者。其经营的肉品必须是县(市)以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附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冷鲜(冻)肉品。并且在肉品运输、销售、储存过程中不得脱离冷链环节,同时按每批次到市畜牧动检部门指定的地点(即XX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申报检疫查验。凡未经申报检疫查验合格的外埠冷鲜(冻)肉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三、建立生猪屠宰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肉食品安全
(一)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屠管办牵头、工商、卫生、畜牧、质监、城管、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责任机制。市屠管办负责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