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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弱势群体犯罪的客体特征
弱势群体犯罪涉及的种类许多,抢、盗、奸、骗、流氓、贩毒几乎无所不包,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财产型犯罪。据2000年的公安机关的犯罪统计,弱势人群侵财类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比例,上海达91%,广州达84%。被害人总量分布方面男性所占比例高于女性。在大多数犯罪类型中,男性被害人比例普遍高于女性,但在性犯罪、拐卖和抢夺案件中,女性被害比较突出。被害人类别中,商人、***女、出租车司机和未成年人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三)弱势群体犯罪的心理特征
弱势群体犯罪的心理特征可以从逐富心理、从众心理和反社会心理等几个方面得到折射。
一是逐富心理。弱势犯罪主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良思潮的影响,往往会把对物质财宝的追求视为人生唯一目标。当其对财宝的欲望不断膨胀而又缺乏相应的谋取手段时,其往往会在逐富心理的支配下产生通过不当途径来满意自我愿望的犯罪意念。
二是从众心理。主要表现在地缘、血缘和乡缘情结、物类相聚心理和互动同化心理。该种心理在外来务工人员这一弱势人群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三是反社会心理。一般表现为不满、逆反和报复心态。弱势犯罪主体往往生存在主流文化及主流政策之外,生活在倍受卑视、缺乏保障的社会环境中。故其难免会产生与社会规范相冲突、相抵触的思想及对抗心情,并最终有可能激化为反社会的极端犯罪心理。
一般来说,社会性的弱势群体是在社会结构分层中产生出来的由于社会分层的存在,造成了社会的一种结构性的不同等,这种结构性的不同等使得社会资源不均衡地向少数社会上层成员过分集中,并对下层社会成员,或者说弱势群体,形成了巨大的结构压力,使得他们比其他社会阶层更简单走向犯罪。
三、预防和削减弱势群体犯罪的有效途径弱势群体犯罪是社会权利安排的不公正以及对弱势群体人权法律保障的虚置所致。只有消退社会的不公正因素,从多方面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切和保障,才有利于预防和削减弱势群体的犯罪。
(一)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执法爱护
所谓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执法爱护,就是要求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需严格依法办事。为此,各行政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动身,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执法力度。尤其要把以下几方面作为执法重点:
其一,消退就业卑视行为。可以设置特地机构负责受理卑视申诉,详细可以对就业要求中有关性别、年龄、身体特征、受教化程度等内容进行调查,并对确有卑视规定者提起诉讼,以实现对违规者的惩处。惩处措施包括对受卑视人的损失赔偿及惩处性罚款。
其二,惩罚无理解雇行为。应明确规定企业解雇的理由,即仅在企业面临经济困顿或雇员因严峻违法违纪或其他缘由不能适岗的状况下,才可以解雇职员,否则就是无理解雇行为。当确有无理解雇行为发生时,应当责令企业实施撤回解雇吩咐、复原原有岗位并做出赔偿等补偿行为。
其三,规范劳务中介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必需严厉制止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对未经许可成立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信息公司或询问公司、劳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种组织,予以坚决制止;对在职业中介活动中利用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坚决惩处;对从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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