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十堰市救灾防病预案(2009版)
为做好我市救灾防病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北省救灾防病预案(2009版)》、《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
预防、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疾病流行,以下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实现灾后无疾病流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先行。发生自然灾害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二)及时处置。灾情发生后,救灾防病工作与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同时启动,迅速实施各项措施。一旦发生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履行救灾防病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
四、组织机构
(一)救灾防病指挥机构。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救灾防病指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救灾防病工作指令,统一指挥卫生系统的救灾防病工作。
市卫生局成立救灾防病指挥部,由局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局办公室、应急办、规财科、医政科、疾控科、法监科、基妇科、爱卫办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应急办负责卫生应急综合协调、预案制订、材料及信息上报工作,规财科负责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医政科负责医疗救治工作,疾控科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法监科卫生监督工作,基妇科社区卫生、群防群治工作,爱卫办负责宣传防病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救灾防病指挥部根据灾害的特点和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后勤保障组、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组等,确定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和工作职责。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救灾防病指挥机构的职责:
1、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开展救灾防病工作。受灾地区的要把灾区的卫生防病工作纳入当地救灾、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工作中去,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做好本地疾病防控工作。
2、制定、修订救灾防病预案和工作方案,检查预案和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关于救灾防病工作的指示和指令。
4、研究确定救灾防病经费和物资保障。
5、组织调度卫生应急队伍开展救灾防病工作。抽调卫生应急队伍奔赴灾区开展救灾防病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调集各地卫生资源。
6、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力求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
7、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联络会商机制,确定联络人员,随时接收民政部门的灾情信息,定期会商当地灾情、疫情及灾后防病控制措施。
(二)救灾防病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1、医疗机构:深入灾区开展现场驻点或巡回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灾区做好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消杀灭、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组织对灾后发生的疫情实施防控措施。
3、卫生监督机构:对灾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预案启动与终止
(一)启动预案: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发布启动四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指令或灾情信息时,必需宣布在本辖区范围内启动本地救灾防病预案;
2、根据省、市民政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启动救灾防病预案;
3、根据卫生厅、市卫生局指令启动救灾防病预案。
(二)终止预案: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宣布灾情基本结束后,由宣布启动预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估后提出建议,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批准,可终止预案的实施。
六、应急响应
(一)灾害预警后的响应
1、当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灾害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卫生局及预警地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即将发生的灾害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与疾病的流行,采取下列措施:
⑴启动本地救灾防病预案,救灾防病领导机构开始运作,实行灾情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救灾防病小分队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
⑵组织力量对救灾防病物资进行清理、储备,对相关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