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互助会是由浙江工业大学工会创办的,由各级分工会组织和教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制的团体性组织。
第三条互助会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有病补救,无病献爱”的风尚,以集体的力量,帮助患大病、重病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生活保障水平。互助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入会的教职工或单位团体需缴纳会费,享受本会规定的保障待遇;不入会的则不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二章会员和会费
第四条凡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计划内流动编制人员),承认本章程,自愿入会并按期交纳会费的,经互助会理事会批准均可加入互助会。
第五条互助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分工会统一组织入会。
入会以年为单位分期,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一期,于2007年12月办理入会并交纳第一期会费;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二期,于2008年12月办理入会并交纳第二期会费;以后依此类推。
每期期满后需继续入会的,由分工会统一续办手续。
第六条会员会费12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可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从会员个人工资中按年一次性代扣;单位团体会费,由单位按年底在编人数统一交纳。
第七条 2007年12月31日前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入会的,须于2007年12月一次性交齐第一期会费,当即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此后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2008年1月1日实施《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章程》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申请一年后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2008年1月1日起新聘、新引进人员自起薪次月办理入会手续,并须同时一次性交齐自起薪之日起到当期结束之日的会费,当即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此后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起薪次月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申请一年后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齐停交期间的会费,并在重新入会一年后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金
第八条互助金的来源:
1、会员个人或团体缴纳的会费;
2、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
3、各类资助和捐赠。
第九条互助金由互助会理事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医疗互助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互助会理事会投票决定,通过存入银行等渠道,使其增值。若因客观原因而造成互助会运作终止,所剩余互助金的运作,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第四章互助范围与给付标准
第十一条会员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互助会视所患疾病的轻重、因诊疗造成的经济负担等给予补助,具体互助范围与给付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互助保障责任终止情况:
1、每年互助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可进行第二年续会。如不续会的,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教职工因出国等原因,无法按期续会的,可延缓二个月办理续会手续,期间的会员保障待遇仍然有效。
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拒绝续交会费的同时取消会员资格,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交纳的会费不退还;因公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享受当期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当期期满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交纳的会费不退还。
3、会员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学校开除或辞退的,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交纳的会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不予互助保障:
l、属于工伤、生育保险等范畴的疾病;
2、会员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及医疗、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的诊疗;
3、会员有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互助会发展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互助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各单位推荐、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二)第二届理事会及其以后各届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互助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对互助会工作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