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肿瘤防治中心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更好的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医疗保障适应医疗制度改革,帮助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根据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本中心成立“肿瘤防治中心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工会、职工福利委员会委员和保健科、监审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中心工会。
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必要时对本试行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
;
“双代会”报告工作;
。
第三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中心每年拨付一定的经费,作为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帐管理。
第五条工会会员每年交纳50元医疗补助基金。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四章补助对象
第七条补助对象为本中心的所有工会会员。
第五章重大疾病的范围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各市级以上定点医院确诊患下列各种疾病者(急诊可就近就医,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定点医院):
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疾病治疗
慢性肾功能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白血病
急性心肌梗塞
脑血管意外
肢体缺失
双目失明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重度烧伤
系统性红斑狼疮
原发性心肌病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中毒
重大创伤
以上条列未包括的疾病,以公费医疗审核为准。以上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件一。
第六章补助标准
第九条工会会员发生重大疾病并在定点医院治疗,医保范围内诊疗费中自付费用(不含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陪护费)单次达到10000元及以上者,可申请重大医疗补助金。每位工会会员每年度限报一次治疗费用。
第十条补助标准以累进法计算:
1、自付费用1万元至3万元(含)的部分补助30%;
2、自付费用3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的部分补助40%;
3、自付费用6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章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补助需提供单据和证明
1、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会会员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写出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肿瘤防治中心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
3、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4、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及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清单。
第十二条审核程序
1、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工会组长审核签署意见;
2、人事处、保健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盖公章;
3、医疗补助金管理工作小组审批(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由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经肿瘤防治中心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十八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附件一:
1、各种恶性肿瘤 
指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