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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doc

上传人:379266576 2022/3/25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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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第一篇: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
案例一
杨立军律师案件点评之: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
在建筑施工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两种施工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一份是经过招投标的备案照双方备案的合同作为双方工程款结算的根据。
一、对建立单位的启示: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进展招投标的工程工程,建立单位未进展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立施工合同(即“黑合同”),将工程发包给关系单位施工。但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监视和检查,进展了形式上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连形式上的招投标活动也省去,直接签订“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件用以备案。这种情况下,“黑合同”的签订系违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而“白合同”的签订那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对有关责任人可能根据情形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要严格防止出现“黑白合同”。
〔二〕、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工程,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详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展招投标,建立单位未进展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但为了办理有关手续而进展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与编造的招投标“事实”相对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对于这种情况还是要尽量防止发生,尽管此种情形下签订“黑白合同”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不会认定为无效,但是在关于工程款结算这一点上会按照备案的合同来确认,为了防止施工单位违背双方之间的“默契”,应当把两份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的条款约定的根本一致,不要把备案合同约定的内容过于详细,备案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双方没有备案的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权责。

二、结语
建立单位都会考虑最大限度地节省本钱,并高度关心建筑质量,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黑白合同”仅仅是为了躲避地方政府不合理的规定而以“黑白合同”不作实际履行,法院判决以“白合同”为结算工程款根据,不仅无助于规建筑市场,同时还纵容了地方政府行政权的不当扩张,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契约自由这一最根本的市场法那么。
案例二
湖南房地产开发:
3月8日,本律师曾书面向公司递交了“对《施工合同》的审查法律意见”,就工程的发、承包和《施工
合同》的签订提出了五点法律意见,其中,最主要的建议是不能签订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作为公司聘请的工程过程管理律师,建议公司在法律规下运作、防止法律风险是我的职责所在,而《施工合同》又是整个工程最为重要的一份合同,可以说直接关系到一个工程的成败,据此,特向公司再次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供公司指导决策、定夺。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黑白合同”的制止性规定。
我国《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我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立工程另行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本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湖南省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施行细那么》第13条规定“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建立工程制止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与中标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假如“黑白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均以备案的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款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二、因“黑白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例警示。
1、长沙房地产开发与长沙建筑工程公司“家园”定向房地产开发工程,双方通过内部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2950万元〔固定总价包干,钢材超过4000元/吨调差。〕,双方通过外部招投标签订备案合同工程价款3750万元,而且备案合同还约定钢材超过4000元/吨调差,双方还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按施工合同履行,备案合同不作为双方的履约根据和结算根据。工程开工验收后,施工方不认可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备案合同报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