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星级宾馆饭店和客房在50间及其以上的非星级经营性场所(以下统称宾馆饭店)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宾馆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宾馆饭店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宾馆饭店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宾馆饭店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宾馆饭店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宾馆饭店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宾馆饭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应当在重点要害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宾馆饭店应当在客房内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应急疏散图、宾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宾馆饭店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任何物品;,并不得设置门槛。
宾馆饭店地下营业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十三条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