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动态监管的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人员,均属于动态监管对象。
二、实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一)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企业以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非本省市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理。
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以及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由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交回,并及时将资质、资格证书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变更企业名称。
(三)事故调查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与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无过错责任的,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
三、严厉查处在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一)实行网上审查前置制度。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的企业资质资格申请资料,实行网上审查前置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申请企业除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外,应当提交资质资格申请电子版资料,书面和电子版资料应当一致。
人员初审。申请企业(不含新申请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当日,还应通过《湖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网上申请信息。审查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企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有重复的,或者企业申请资料中的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与网上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符的,企业申请将不予受理,并在网上公布相关情况,行政服务中心将企业的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企业。
企业信用档案初审。审查部门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审查。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审查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不受理企业申请,并在网上公布相关情况,行政服务中心将企业的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企业。
专项稽查。申请企业在1年内2次出现前款所述情况,申请资料被退件,相关企业第3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查部门将按《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鄂建[2008]125号),对申请企业启动专项稽查。
(二)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公示制度。
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资质时,应将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企业注册人
员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建造师数量及满足主项资质标准情况,建造师的姓名、注册号、注册证书编号、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专业、注册有效期、注册类别等信息;工程业绩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况(含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形式、合同价)、施工许可证号等信息。
(三)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资质核查及处理的主体。省级资质资格审批或者初审过程中,核查主体是相关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除外),处理机关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资质资格审批过程中的核查主体由各地自行规定,处理机关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资质核查及处理的程序、措施,参照《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对于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专项稽查。经稽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全省各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