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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审计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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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审计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6/12/29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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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CPA 审计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关键词: CPA 审计法律风险一、相关理论 1926 年,美国学者 BERLE 指出: “由于法律体系没有及时适应美国产业特点的变化,从而使公共利益和证券持有者均处于风险之中”。 PREVITS 也指出: “许多职业界的领导者提倡通过法律以增加其法律责任”。这可能是最早的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文献。 1931 年,著名的厄特雷马斯道溪诉讼案发生,法院第一次判决了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的会计师事物所必须为他的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以注册会计师为起诉对象的民事诉讼案有逐步上升的势头,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案件中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被放在司法界的议事日程中。 50 年代,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出:注册会计师不仅应该对支付审计费用的客户负责,而且还应该对他所签发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负责, 如投资者、债权人等。 60 年代,美国会计史曾经这样评叙道: “ 20 世纪 70 年代、 80年代、 90 年代,出现了愈来愈多的涉及注册会计师的各种复杂的诉讼案子。由于每一件案子在一定程度上都显示着某种特定的社会期望。因此,法院重新提出了对会计师责任的看法,对法院在法律原则基础上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能力表示冷嘲热讽的开业者们,指出判例法不过是法官先入之见裁决的合理化”。 1981 年到 1991 年,我国学者郭晓梅,荣耀武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此时可谓生活在“世外桃源”中,客户几乎没有就审计业务同注册会计师发生法律纠纷,而主管行业的财政部门、也从未因为注册会计师工作过失对他们进行处罚。这一段时间可以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的酝酿阶段。学者龚凯颂、潘立新根据中国发展历程提到: 1996 年 1月 1 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布和 1996 年 4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 56 号法函的颁布,拉开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纵深发展的序幕。二、我国 CPA 审计引起的法律风险现状及原因(一)现状简述 1992 年到 1993 年,深圳原野案件和北京长城案件的发生,引起人们对深圳特区会计师事物所和北京中城会计事物所法律责任的关注,从而揭开了整个社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识的序幕。李若山、刘振华指出在这几大案件中,注册会计师的严重工作过失令人震惊,唤起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工作和责任的关注。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表财政部追究相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也被注销了职业资格;海南新华案件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几大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促进了《注册会计师法》和《公司法》的出台,与此同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法规也先后颁布。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建立的开始。随着“银广厦”事件的曝光,证券市场财务信息虚假陈述问题中涉及中介机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问题再一次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从验资业务领域进一步扩展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领域―审计业务中,中小股东及众多律师事务所都积极参加到这一诉讼浪潮中来,也必将促使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社会公众正拭目以待。作为 WTO 的成员国之一,随着会计行业的国际化,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必将与国际惯例接轨。(二)原因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往往是公司最大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