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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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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部分关于商品房交接的约定
、该商品房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未验收合格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此种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已交接及入住该商品房,均视为出卖人未交房由该商品房项目全体业主享有的配套公共建筑。
、凡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未明确规定保修期限的该商品房保修项目,保修期均为一年,自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算。
、该商品房产生保修责任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维修单位应在买受人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修理妥当,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元。出卖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进行修理的,买受人有权另行聘请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另应按此维修费用的一倍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因该商品房维修遭受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一并予以赔偿第十七部分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在未由该商品房项目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由出卖人委托的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每月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买受人交接该商品房后,有权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出卖人询问该商品房项目入住率,并且不受询问次数的限制。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询问时如实告知该商品房项目的入住率。出卖人告知的情况如虚假,或者出卖人拒绝答复、拖延答复买受人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每违约一次,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元。
、该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后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买受人有权自行或联合其他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出卖人对此应予以支持并充分配合。出卖人对于买受人自行或联合其他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进行阻挠、压制、打击报复,及对买受人进行侮辱、诽谤、威胁、人身伤害等,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买受人增加支付赔偿金万元。
、对于买受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向出卖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出卖人应依有关规定开立专户保管,不得挪用。出卖人对于其从买受人处收取的上述维修基金及其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的维修基金,应在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确定的时间内全额解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出卖人如挪用或逾期解交维修基金,则每挪用或逾期解交维修基金一日,应按买受人已交纳的维修基金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在该商品房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向该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该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否则出卖人除依法对该业主委员会承担责任外,每逾期一日另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部分出卖人陈述与保证事项
、出卖人作如下陈述:
()出卖人系合法设立、现合法存续的房地产公司,具有与该商品房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出卖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均年审合格,现仍为有效;
()该土地使用权系以合法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现未设置任何抵押权,也无其他任何权利受限制情形,出卖人系该土地的唯一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该商品房项目及该商品房现未设定任何抵押权;
()签订本合同前,该商品房未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人;
()该商品房项目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与该商品房项目、该楼栋、该商品房有关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在一切对于买受人重要方面与实际情况一致;
()出卖人已将影响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的其他一切重要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告页脚内容
知了买受人。
出卖人所作陈述如不实,应认定为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卖人作如下保证:
()买卖合同生效后,在买卖合同未依法解除前,不将该商品房转售、赠与、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人;
()买卖合同生效后,不将该土地使用权及该商品房项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人;
()在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保证第三人不就该商品房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受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出卖人违反上述保证义务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第十九部分关于买受人知情权的约定
、鉴于该商品房价款巨大,事关买受人重要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买受人作为商品房买卖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买受人有权知悉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的实现,买受人有权随时在出卖人售楼处或住所处查阅、摘抄、复印如下文件、证件、资料:
()出卖人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商品房项目设计文件及图纸;
()该商品房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