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pdf

格式:pdf   页数:11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pdf

上传人:w8888u 2012/1/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
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
质〔2008〕7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
升机)。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中小型机械操作工(搅拌机、卷扬机等)。
— 1 —
(八)建筑焊工。
(九)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
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
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达到规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建筑施
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实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备案制度。
拟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持申请表和达到规定条
件的证明资料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
技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要求的内容等。培训时间不得低于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
第九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继续教育,
— 2 —
每年不少于 24 学时。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
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现场操作考核、面试和
资料审查等方式。
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题库
中抽取。实际操作考核由考核小组现场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考试不合
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在考核中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通报批评,并取消半年的考核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18 至 55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
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办理的程序为:
(一)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下载《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 3 —
(二)到我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
(三)体检合格的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已参加培训的提供培训证明。
(四)培训结束后,持相关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考核申请,考核合格的核发准考证。
(五)参加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六)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查询或电话咨询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
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
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成绩有效期为二年。
(七)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查询或电话咨询考核成绩。成绩合格的,
领取《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可在二个月内重新申请考核一次。超
过二个月的或第二次申请考核,重新按本程序办理。
因考核不合格重新申请考核造成体检时间与发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