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瑞安市规划建设局文件
瑞建发〔2009〕215 号
关于下发《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所(分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社会发
展环境,构筑社会主义和谐,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我局《全面推进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拟定《瑞
安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在征求各有
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现经局集体研究决定,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通知
瑞安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9 年 11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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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指导标准(试行)
前言
为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权责
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优化经济社
会发展环境,构筑社会主义和谐,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以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
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
实际,对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进行梳理划分,
制定《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以
下简称《指导标准》)。
(一)工作原则
《指导标准》的执行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
(二)裁量阶次
《指导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应
受处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定自由裁量
权分为从重、一般、从轻或减轻处罚等三个裁量阶次。对可量化的违
法情节,自由裁量权阶次相应量化划分。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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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
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合同、单据、文件、记录、图纸和其
他资料的;
(4)在行政机关尚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
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严重
损害的;
(2)不听劝阻或者告诫,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或拒不接受
询问,阻挠调查的;
(7)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合同、单据、
文件、记录、图纸和其他资料的;
(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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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局已公布的行政处罚事项,现对 34 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划分阶次,其中规划测绘类 4 项,建设招投标行业类 8 项,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类 11 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类 11 项。
(四)适用要求
《指导标准》适用于局内设执法科室,以及受局委托执法的各单
位的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指导标准》实
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变动。《指导标准》适用于一般情形,遇情节特
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特殊情形的,经局长
办公会议讨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另行研究决定。
(五)附则
《指导标准》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指导
标准》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
及时修订。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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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一、规划、测绘类(5 项)
序
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裁量幅度
号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经集体讨论研究,根据《行政
划实施的影响,有悔过表现, 处罚法》第 27 条,予以减轻处
积极配合查处的。罚。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额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度按照《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