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攀安监办〔2007〕1号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六条》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
为依法强化和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
非煤矿山企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四
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编制了《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现印发你们。
各县、区安监局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学习落实《十六
条》,将非煤矿山企业自律工作和监管部门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监
部门要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督查,各
非煤矿山企业法人代表要将本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
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述职,各区、县安监部门每年度要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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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履职情况,按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进行考评,对不称
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促进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请各县、区安监局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六条》
印发各非煤矿山企业。
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六条》。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非煤矿山企业责任通知
抄送:省安监局,本局正、副局长及相关处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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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六条
为促进企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法律、法规,特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六条。
第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
资格证》。
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地下矿山、花岗石矿山、采石场和大中型露天矿山应配备
专(兼)职地质、采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选矿企业尾矿库管
理应配备专(兼)职水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企业安
全生产投入及时到位。
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检查、安全培训、隐
患整改、危险源监控、职业病预防等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
作规程和采掘(剥)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办公会议,
有针对性地解决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执行矿山负责人下井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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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并建立下井档案。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
于8天,行政副职(含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2
天,安全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8天。井下每班至少
有1名矿级领导带班,全面检查、管理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应当执行矿山负责人安全巡查制
度,并建立巡查档案。矿山主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