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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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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2/3/26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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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六)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四)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经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七)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九)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十)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三)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四)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
  (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
  (二)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真实、准确的审查结论;
  (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
  (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