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
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
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
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
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
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
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
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
全过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
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
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
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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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标准
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
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
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
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
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
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
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
标准化管理。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的“质量振兴、三
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以及各类农产
品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等有关项目相结合。
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
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集约化、产
业化发展优势,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第八条示范区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
产、果品、林产品等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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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布局。
第九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
视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重视农业标准化,将示范区建设纳
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
要求、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证。
示范区有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
动,农民积极参与。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相对稳定的
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通过示范区建设,应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一)农业生产经营标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有较大的提高,
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
(二)生产经营和管理者标准化意识普遍提高,特别是农民标
准化生产意识与技能明显增强,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队
伍。
(三)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等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
应用推广能力明显增强。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基本的检测手段和
监测能力,能够保障食品安全。
(五)农业生产效率、农民收入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改善,示
范带动作用显著,取得良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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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示范区以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
规范化管理为主要任务,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要强化从农田到餐
桌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
(一)在生产领域,要重点抓好产地环境标准、种质(包括种
子、种畜、种禽、种苗)标准、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实施,强
化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和安全控制规范,以及
动植物检疫防疫等标准的实施。
(二)在加工领域,要重点抓好加工场地环境、加工操作规范、
产品包装材料、兽禽屠宰安全卫生要求、P 和 ISO22000 等标
准的实施,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防止加工过程中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