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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无需盛会 2022/3/26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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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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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时值我国改革开放不久,在青年知识分子中掀起了一股出国热潮,许多同学纷纷出国留洋深造。作为同学中佼佼者的xx同样受到冲击,他也曾心动过、向往过。然而,一本介绍美国农业科学家、诺贝尔***得主——矮秆小麦育种专家布劳格生平事迹的书改变了他的想法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单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布放的受理终端应当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可以受理的银行卡品牌标识,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不得仅受理本机构或特定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不得在拓展商户过程中采取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恶性竞争行为,特约商户可自主选择收单机构签订收单协议。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特约商户的商户服务类别码。对开展混业经营、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编制多个商户代码,分别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直接参与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分配,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不得直接参与商户手续费分配。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向其开放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类型:
(一)现场支付业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收银台完成支付,由特约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读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后发起交易指令,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
(二)自助支付业务:持卡人自己直接通过自助终端等通道自主发起支付指令,完成交易;
(三)订购业务:持卡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特约商户其银行卡相关支付信息,由特约商户发起支付指令从持卡人账户收取相关款项;
(四)代收业务:特约商户与持卡人就支付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特约商户按照协议约定自行发起扣款指令从持卡人账户收取相关款项;
(五)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的业务。
第十五条  除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为同一法人主体内部交易外,收单机构应将受理的所有银行卡交易信息发送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机构(以下简称跨行清算机构)进行转接和清算,不得发送至发卡机构、无跨行清算资质的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真实场景选用相关业务类型,完整准确上送交易信息,不得套用其他业务类型,不得仿冒、伪造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代码、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所在地、受理终端类型、受理终端代码、业务类型等。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发送银行卡支付指令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开办收单业务,签约主体应为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总对总模式除外。
本办法所称总对总模式,是指收单机构法人单位与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法人单位直接签约银行卡收单协议。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原则上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仅开放借记卡受理功能。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名称应当与特约商户单位名称或本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收单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进行资金结算,并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在收妥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后至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特约商户,但不得提前预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应进行适当屏蔽,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受理终端原则上只能受理银行卡,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符合相关银行卡标准的预付卡除外。
第三章  收单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开办、变更或终止收单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市级中心城市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三)符合规定的业务管理人员;
(四)完善的收单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建立覆盖受理终端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非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除应具备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渠道;
(二)健全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三)与收单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偿还能力。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完备的收单业务核心管理系统,应包括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监测与风险预警系统等。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履行特约商户实名制的要求,并对特约商户进行资信状况审查、证照审核和现场调查,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