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抽逃出资罪问题研究
抽逃出资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 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遏制抽逃出资现象, 有效打击抽逃出资等犯罪行为, 我们需要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罪的具体内涵。 对此,本
抽逃出资罪问题研究
抽逃出资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 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遏制抽逃出资现象, 有效打击抽逃出资等犯罪行为, 我们需要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罪的具体内涵。 对此,本文将围绕抽逃出资罪的罪质和犯罪构成, 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全文分为三个部分,除引言外,共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为抽逃出资罪的罪质。
通过对学界有关抽逃出资罪罪质观点的评析, 解读各学说优劣之处,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观点, 认为本罪罪质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公司财产所有权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是严禁抽逃出资制度。 第二部分为抽逃出资罪之构成要件分析。此为本文的重点研究部分, 笔者从主体、行为方式、犯罪对象、追诉标准等方面对本罪构成进行探讨。 首先,在本罪主体方面, 笔者将公司发起人排除在外,认为仅公司股东能够成为本罪主体, 其中对瑕疵出资人和隐名出资人作了区分。
其次,在本罪行为方式上,笔者在界定抽逃出资概念后,根据《 〈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对抽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此处,笔者进一步
探讨了股东长期无偿占用公司财产行为的性质, 认为此类行为属于瑕疵出资, 而不是抽逃出资。 再次,本罪对象为股东出资。 在对股东出资的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本文对“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以及“来源不合法的出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