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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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案件编号:(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
案 由: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当 事 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12年1 0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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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政府或青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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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上)文送字〔2012〕第029-2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
受送达人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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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陈远霞
2012年10月 17日
代 收 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 17日
备 注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编号No:(上)文举字〔2012〕第023号
举报标题
关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举报
区域
清河市上山区
举报方式
■电话 口信函 口传真 口电子邮侔 口来访 口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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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类别
口营业性演出 ■歌舞娱乐 口游艺娱乐 口艺术品 口网吧 口文物
口互联网文化 口网络游戏 口广播电视 口出版物 口电彰 口版权
口互联网视听 口音像 口印刷 口其他
举报时间
2012年9月28日1 0时1 0分
举报人
信息
姓名(名称)
匿名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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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通讯地址
∕
是否要求回复
口是 ■否
被举报人
信息
名 称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地 址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联系方式
未提供
举报内容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举报办理
人员意见
建议受理 ,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核查。
签名:高强 2012年9月28日
执法部门
负 责 人
审核意见
同意举报办理人员意见。
签名:张杰 2012年9月28日
查处情况
及结果
清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于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12年10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10月17日,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2年11月1 3日结案。
回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