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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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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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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附件2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范围
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35℃。房内应配备功率
1000W左右的空调。冬季采暖可以使用空调或电暖气,以保证
工作温度。
5)为保证设备无线通讯信号良好,仪器间应远离电磁辐射源和高大金属建筑。
6)仪器间应注意防雷保护。电气应接地保护。
7)仪器间外应悬挂名牌和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
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
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放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
因,其排放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
核同意。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放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
合理调整,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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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
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
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
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采样点。总排口位置
原则上设在厂界处。对不具备条件的,必须经区、县环保部门批
准。
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
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竖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
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凡符合本要求第,条的单位,必须在单位总排放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根据地形和排水方式及排水量大小,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
计量水槽的选择原则
当排水量大于50立方米/小时,且地形条件较宽阔,适合建明渠内镶巴歇尔水槽。
当排水量不大于50立方米/小时,且地形条件较狭窄,适合小型渠内镶三角堰或矩形堰。
泵排水一般瞬时流量大,因此不管日排水量多少,都应加装缓冲堰板,使水流匀速流入计量水槽。
计量水槽测流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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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3008.1~5—93)的明渠。
选用流速仪法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
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渡水段,设
计水深不小于米(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水深应不小
于米)、流速不小于米/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
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短于10米的明渠。
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较小。
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需加装管道专用电磁流量计,但安装流量计时管道必须凹进地面,在凹进底部安装流量计,以达到满量程计算。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位置应尽量设在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采样口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对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
一般排污单位的排放口也应尽量安装污水流量计,有困难的可安装堰槽式测流装置或其它计量装置。堰槽式测流装置应满足《明渠堰槽流量计》(JJG711-90)标准要求。超声波明渠污
水流量计应满足《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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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修建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
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
环保部门的认可。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超声波明
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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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HJ/T96-2003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