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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管理,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医疗机构配制( 含委托配制) 以及调剂使用制剂的质量管理, 按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人员与制度第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并明确职责,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设置药事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药品质量的管理负总责。分管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一) 三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或者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副主任药师(含本级,包括副主任中药师,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二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药学管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 一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药学管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 农村卫生站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担任。(五)其他医疗机构的药房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士以上(含药士和中药士)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第六条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医疗机构, 审核或者调配处方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核医学科必须配备医学院校核医学专业毕业或经核医学专业培训的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使用放射性药品。农村卫生站审核或者调配处方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担任。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做好相应记录并建立档案: (一)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二)人员培训制度; (三)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四)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五)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六)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七)药品计量器具及储存、养护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八)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九)药品出库制度; (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十一)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十二)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十四)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第八条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第九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并建立培训档案。医疗机构应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