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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docx

上传人:静赏芳雅 2022/3/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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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合同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价格越来越透明,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也越做越好。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最终造价事先明确,工程结算方便的优点,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在建设工程中。本文试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合同的这个特点是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2.3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法
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定义和特点,我们就可以来答复前面的问题。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的结算价格。这个时候数量和价格风险的主要承当方是承包方。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提出更改。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不作为合同的一局部。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那么是:比拟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并加以计量、计价,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2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这张设计变更的时候,只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当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的还是负的〕。那么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80,000元。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的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地话,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的。因此只有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更好地对合同相关条款好好约定,才能更好地做好合同管理。
3.1 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描述清楚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看合同范围的约定,但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都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工程,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3.2 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的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提供具有数量供参考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指明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局部。而对单价和相关费用那么可以约定成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
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局部,因此可以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是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当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量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为由为自己辩护,因此要做到要结算的时候防止这种争议,发包方应尽可能地留足投标时的准备标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