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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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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证资料.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1/5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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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关于委托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保部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管,推动区县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管水平,市环保局已将全市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委托给了各区县(自治县) 环保部门。为规范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全面推动许可审批工作, 市环保局制定了我市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请各环保部门参照执行, 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把关,并确保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达到 100% 的要求。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 年 12月1日起实施);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 6 年3月1日起实施); 2 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许可证办事指南》(市环保局网上公示); 5、《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渝环发[2010]84 号)。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北部新区分局办理所在地辖区内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超出委托许可范围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仍按规定由市环保局或环保部审批颁发。辐射工作单位有多个辐射工作场所或者使用多种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申请办理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因使用不同类别的放射源、射线装置等多种辐射活动需要同时分别向区县环保局、市环保局或环保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市环保局或环保部审批颁发。三、申请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 2、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监测方案等; 7、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或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9、其他有关辐射安全要求条件。四、许可证申请材料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当备齐如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4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