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50 号)。 2.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3 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粤民民〔 2013 〕 286 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 2013 〕 111 号) 5.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 2013 〕 164 号)。 6 .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 2012 〕 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1. 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准确反映其特征。 2. 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2— 3. 加冠字号的, 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 不得加字号。 4. 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 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 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 服务协会”)。 5. 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8. 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 211 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二)名称结构。 1. 一般社会团体:广州市+ ( 字号)+ 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 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2. 行业协(商) 会: 广州市+ ( 字号)+ 业务范围概括词语+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名称( 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 3. 异地商会:广州市+原籍地区划名称+ 商会(适用于广东省内县级以上城市) ;广州市+ 某某(省名) + 原籍地城市名称+ 商会(适用于外省县级以上城市)。—3— 4. 校友会:广州市+学校名称+校友会。 5. 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州市﹢某省﹙某市﹚﹢务工人员服务协会”或“广州市﹢某工业园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三)核名程序。发起人( 发起单位) 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核名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 根据需要, 可组织召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座谈会、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强化事前指导;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不含材料补正、召开发起人座谈会和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时间) 。对名称符合规范且材料齐全的通知正式提交; 对名称符合规范, 但材料不全的通知补正, 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名称不符合规范的, 预审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组织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因特殊情况,需提交纸质材料的,请到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四)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发起单位加盖公章; 发起人须亲笔签名), 内容包括: 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行业协会(商会) 、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不少于 8 家经济组织, 其他一般社会团体发起单位或个人应不少于 3个) ;会员的组成情况等。 2. 填写《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社团核名表 A),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4— 3. 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发起单位须提交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 校友会须提供由母校出具确认校友会发起人资质并同意其发起成立的函,异地商会需提供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穗成立商会的函。三、成立登记指引(一)登记条件。 1. 会员数量不得少于 15 个。 2. 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 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 2 名以上)。 5. 有独立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