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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 届广交会进口展区 各类物资进出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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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 届广交会进口展区 各类物资进出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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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 届广交会进口展区 各类物资进出管理暂行规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 110 届广交会进口展区
各类物资进出管理暂行规定
(二 O 一一年七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第 110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条款》
及《第 110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有关约定,
为维护第 110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下称广交会)进口展区(一期于
及 展厅,三期于 展厅)现场管理秩序,加强进口展品的保全
和监管,确保广交会现场服务规范、有序、安全、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管
理规定。
第二条根据广州海关、检验检疫局对暂准进口物资的监管要求,本
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非以下货物、物品不得进入进口展区:
(一)经海关、检验检疫局办理暂准进口手续的展品及包装物;
(二)已办理暂准进口转关手续抵馆的进口展品及包装物;
(三)按“一般贸易”方式办理永久性进口手续的展品;
(四)经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下称中心(集团))审定具备资
质的特装展位施工单位为境外参展商搭建临时展台所携带的特装道具、施
工材料及工具。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暂准进口展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一)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展示的货物;
(二)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进口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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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参展商设置临时展台而进口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供展品做示范宣传而进口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
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示的进口物品。
第四条属于第二条(一)、(二)、(三)规定的用于展示的进口
展品进馆前必须向大会提交《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备现场
查验,经审核确认是原产于中国大陆境外的,方可进入进口展区。特殊情
况下,展品付运前无法及时提供原产地证的,参展商可凭所在国家地区商
会、行业协会出具的保函办理有关申报参展手续,但不免除现场查验提供
《原产地证》的义务,否则不符合广交会进口展品参展管理规定的展品将
被清理出展台。
(一)参展商通过招展总代理申报参展的,需将所属展品的《原产地
证明》(或保函)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招展总代理,先由招展总代理集中
收取并预审后,再由中心(集团)招展主管部门广交会工作部审核、汇总、
查验;
(二)参展商自行向大会申报参展的,参展商将所属展品的《原产地
证明》(或保函)复印件提交给中心(集团)招展主管部门广交会工作部
审核、汇总、查验。
第五条根据广州海关、检验检疫局对从事暂准进口物资的通关、检
验检疫报检、运输等服务的货运代理机构采取属地管理和资质审定的要
求,结合广交会进口展区实行封闭管理的措施,进口展区除经向相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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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本届广交会推荐的进口展品承运商(下称进口展
区展品承运商)外,禁止其他货运代理机构在进口展区提供现场展品搬运
作业等服务。
(一)自行委托其他货运代理机构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参展商应在
广交会第一期筹展期结束之前,与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办理好进口展区现
场搬运作业交接手续。
(二)在国内其他口岸进口已办理了海关暂准进口转关手续或按“一
般贸易”方式办理永久性进口手续的展品参展的,参展商还须向委托的进
口展区展品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