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规名称】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未办理相关证照或未经营的;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法人依法终止的;
(五)营运许可或证照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运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营运服务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禁止企业擅自合并、分立和迁移。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服务标准,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月召开一次个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例会,组织学****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教育和环保、文明礼仪、诚信服务等职业道德方面教育,并适时开展驾驶技能的专业培训;
(二)负责本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车容车貌、服务质量和计价器使用情况的管理;
(三)建立从业人员人事档案,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记载从业人员的文明诚信、服务质量等考核情况;
(四)按协议为经营者办理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审验、临检及各种营运手续,缴纳各种税费,办理车辆报停、启封手续,并领取、发放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五)执行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督导和组织车辆修理和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六)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接受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车辆的违章、违法、违规处理以及乘客投诉;
(七)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负责解决处理本企业发生的群体事件;
(八)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以转户、更名、更新车辆等名义向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胁迫经营者接受其服务或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具备保障安全的身体条件;
(三)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经营者聘用或更换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3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伪造、倒卖、租借《从业资格证》或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特许经营许可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和方式营运。
禁止超经营区域范围营运和从事固定线路营运。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的赔付金额不得少于20万元。投保情况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市、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决定,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征用。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车容车貌标准,设置、安装以下标志和设施:
(一)营运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