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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mazhuangzi1 2022/3/3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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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方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方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二0—三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其具体位置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位于道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城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市城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条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规定,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本方法所称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第十九条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为:
〔一〕墙体广告为2年;
〔二〕电子显示屏广告、立柱广告为3年;
〔三〕其他类型广告为5年。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第二十条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延,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专项规划以及特定区域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城管部门批准续延。
每次批准续延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但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重点企业申请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要求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鼓励物业服务单位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设计,集中申报,城管部门应当集中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