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主要形式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合同义
务,且这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示无正理由。
预期违约行为和履行期到来后的拒绝履行一样,都是指债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性
质上也属于一种成心违约行为。据此,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而
原告了解到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葵花子价格不断上涨,被
告已与外市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葵花子买卖合同,其价格将
高于原告所出的价格,被告正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单方面终止
合同。原告曾屡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
遭到被告拒绝,显然被告要求单方面毁约的行为,与在履行期到
来以后的拒绝履行行为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据此,原告有权在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被告的预期违约行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要求被告实际履行。被告已明确表示违约,如原告希
望被告向其交付货物,那么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履行期
到来时履行合同。为防止被告可能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将货物转
卖他人,原告应尽早提出请求,否那么将造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不过,尽管原告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提出请求,也只能要求被告在
履行期到来之后实际履行合同,而不能要求被告立即履行合同,
否那么就意味着原告单方面更改了履行期限的规定,这显然是不妥
当的。所以,就这一点而言,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责任还是有
区别的。
〔2〕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如果被告已经将货物交付他人,而不能再在履行期到来以后
作出履行,这样原告只能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
得利益损失。在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
约到履行期到来,原告有很长时间可以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因而
他应采取合理措施,所减轻的损害需从赔偿数额之中扣除。例
如,如果原告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可以从他处以合理的价格购
买到质量相同的葵花子,那么就应当采取这种措施以减轻损害。
〔3〕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相对一方
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除了要求损害赔偿以外,原告也可以
要求解除合同,在这一点上,它与履行期到来以后拒绝履行
的情况是完全相同的。
〔4〕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预期违约行为已构成一种根本性违约,原告向被告已交付5万元定金,在此情况下,原告可以依据法律关于定金罚那么的规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在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以后,曾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另一份买卖甲级葵花子200吨的合同,。原告提出:如被告不履行合同,那么不仅应赔偿其可得利益的损失,。因为被告的违约而使原告不能向他人交付货物而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来说也是一种损失,且这种损失也是因为被告的违约所造成的, 7天酒店会员卡万元违约金作为违约造成的间接损失而要求被告赔偿,但不能要被告代其向某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毕竟原告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被告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上的联系,当然无义务向其承担合同责任。不过,,被告可以以该损失是其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为由,提出抗辩。
一、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分为: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
〔二〕明示毁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必须时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2、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的主要义务;
3、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无正当理由;
在一方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明示毁
约。即另一方可以根本不考虑一方所作出的毁约表示,而单方
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