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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条文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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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条文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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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条文释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条文释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条文释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让管理办法”)于 1998 年 2月12日由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42 。该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 的主要配套行政法规之一,是我国地质矿产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我的提高,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我国矿业领域出现了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等新气象,促进了矿业的发展。面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 1986 年出台的矿产资源法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 1996 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促进矿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改革开放是发展的必由之路”的指导思想,改变了现行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体制。“决定”修改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经批准依法转让制度。这一修改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属性,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有利于建立一种公平竞争的矿业权管理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矿业权市场,促进我国矿业发展。“转让管理办法”从立法上建立和完善了我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经批准依法转让法律制度,与矿产资源法共同构筑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法律规范。该办法具体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范围、转让的条件、转让的程序、转让的审批以及违反本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转让管理办法”全文共十八条,不分章节,采用条款式结构。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是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国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及其审批权限;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是转让的程序性及实体性规定,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程序、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评估、评估机构的认定及评估结果的确认等内容。第三部分(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为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处罚;第四部分(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为附则,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的制定机关及本办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本办法的立法目的为: 、采矿权转让的管理。对允许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很多人一直有些担心。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担心这样做会导致矿业秩序混乱,二是担心这样做会导致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丧失。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应该适应经济基础,否则将不利于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现实生活中业已大量出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实例,如果法制建设不迅速赶上实践的要求,致使这种转让无规矩可循的话,那才真正会引起矿业秩序的混乱。相反,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事物因势利导,用法律法规去约束之, 这项新事物将茁壮成长。所以必须从法律上肯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这一新生事物并进而加强对其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不会导致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丧失。探矿权、采矿权归根结底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的也仅仅是使用权,而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种他物权的行使不妨碍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对矿产资源的处置享有的终极决定权。另外,探矿权、采矿权这种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置于所有权人—国家的监控之下,从而保证国家通过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来体现所有权人的经济收益。因此,从这点来看,国家也必须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同时,本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统称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矿业权转让的情形、转让的条件、矿业权转让人及受让人应具备的条件、矿业权转让评估以及违法转让矿业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就使得矿业权转让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进行管理。不仅不会导致矿业秩序混乱,反而会有效地防止矿业权倒卖牟利情况的发生,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允许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正是从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作出的规定。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投资、国家探矿和采矿,亏盈都由国家承担。这种制度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向多元化发展,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当其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效益不好、没有效益或发生亏损,矿业权人无法再干下去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