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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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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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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粤环〔 2009〕 74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施。
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 15 日向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申请《排污许可证》。
15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
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四)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三)《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四)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
(五)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六)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
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
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向申请者出具《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充的容。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
材料 3 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向申请者出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逾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