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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增值税的纳税审查
第一节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二销售额X税率
一、销售额的检查
(一)销售确认的检查
1、 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 冲减实际发生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金。
D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会计上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计 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 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认时, 确 认收入;税法上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时确认纳税义务。
(2)是否确认销售行为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有差异。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4、检查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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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例 ] 2003 年 12 月份检查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 现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 416520 元,金额较大。经进一步深入检查明 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 查明产品已经出库, 企业记入“预 收账款”账户的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货款和税款, 而没有及 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经核实,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为 300000 元。据此,应作 如下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计应税收入额=416520十(1 + 17 %) = 356000(元)
应补增值税额=356000 X 17 % = 60520(元)
账务调整为:
借:预收账款 4165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6000
6052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主营业业务成本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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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库存商品
300000
二) 产品 ( 商品 ) 销售价格的检查 .对价外费用的检查 .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检查 有的纳税人出于各种目的采取让税让利的办法,
5)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以明显低于正常产品 (商品 ) 的销售价格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时, 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 下列方法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X增值税税率 属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 实际采购成本。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 10%,但属从价定率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则确定销售额。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或消费税=核实应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按偏低价格已缴增值税 或消费税
账务调整为: 借:应收账款 (追补增值税) 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赔补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或: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上述对产品 ( 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检查, 一般可通过价格核对比较和销 售毛利分析进行查证。
3.从销售收入中坐支费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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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工业务收入的检查
[ 例 ] 某制药厂接受加工药品一批,药品已完工出厂交付委托方。制药厂取 得加工收入 50000 元,已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计算销项税额,核算利润 无误。但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余料收入 4000 元没有入账,加工过程中为委托方垫 用辅助材料成本价 800 元,作价按 l000 元结算 (未收取增值税 )。企业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委托方 l000
lOOO
贷:原材料
这样处理漏记了余料和垫料收入, 漏计了增值税。 同时还影响了当期的销售 利润,产生了账外材料和压低了辅助材料库存成本的问题。 据此,应作如下调整。
(1 )余料的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记销售收入=4000十(1+17 %) = (元)
应补增值税额= X 17 % = (元)
账务调整为:
借:原材料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垫料的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额=1000 X 17%= 170(元) 账务调整为:
借: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