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合同条款设计技巧
---如何与规章制度衔接
主讲人:黄 炜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课程安排
第一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1〕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错误认识
〔2〕用人单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共7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共8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职业危害防护
1、劳动纪律
2、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3、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局部
[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如果被相关部门确
认无效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
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劳动行政部门有权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局部
[第一个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根本信息及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新旧法比照
现行法律背景下:不属于必备条款
新法背景下:属于必备条款
第三局部
[设计技巧]
配合个人信息条款,可以设计如下条款作为补充:
1、设计通知送达条款
2、设计联系方式变更条款。
3、设计劳动者就其提供的个人情况均为真实、有效的承诺条款.
4、设计紧急联系人条款,补充文书送达作用。
5、设计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条款,
第三局部
[第二个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新旧法比照]
相同点: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三种。
不同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方式减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协
商或依法解除,不能约定终止条件。
第三局部
[设计技巧]
1、根据不同岗位,签订不同类型劳动合同、不同期限劳动合同。
2、合理设计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终止权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
3、设计劳动合同期限要兼顾试用期限。
第三局部
用工本钱比较
合同工
项目工
派遣工
小时工
终身工
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
完成工作任务
二年以上(派遣单位)
不设期限
无期限
试用期
1-6个月
无
1-6个月
无
1-6个月
解除条件
解除、终止裁员
解除、终止裁员
退回、裁员
随意
终止第一
解除第二
经济补偿
一年一个月
一年一个月
一年一个月
无
一年一个月
灵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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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适用
一般岗位
短期岗位
灵活岗位
灵活岗位
核心岗位
第三局部
[第三个必备条款]
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新旧法比照]
原法律背景下:仅工作内容即工作岗位属于必备条款
新法背景下:除工作内容外,增加工作地点为必备条款
第三局部
[设计工作内容条款技巧 ]
1、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双方应协商一
致变更,合同中约定单方享有任意变更权属无效条款。
2、法律允许企业自主调整工作岗位:仅限于因工作能力
调岗。
3、针对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可以在合同中设计调职、调
岗、调薪条款。
第三局部
[第四个必备条款]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新旧法比照]
原法律背景下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不属于必备条款
新法背景下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属于必备条款
第三局部
[第五个必备条款]
劳动报酬
[新旧法比照]
均规定为必备条款
第三局部
[劳动报酬条款设计技巧]
1、不能因为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而不支付工资。
2、即使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的局部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且支付的日期必须确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年薪、季薪制支付工资,建议设计成两局部支付,一局部按月发放根本岗位工资,另一局部与绩效考核相联系,在每年年底发放年终绩效奖金。
第三局部
[第六个必备条款]
社会保险
[新旧法比照]
原法律背景下:
劳动法没有将“社会保险〞列为必备条款,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社会保险〞为必备条款。
新法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必备条款
第三局部
[社会保险条款设计技巧]
1、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2、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3、设计强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