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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购销石材合同(二) 甲方(购置方):
乙方(出卖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相同的根底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合同标的物
甲方因位于 的 建立工程须要,向乙方购置石材(石材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和暂定总价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石材供料清单》)。
二、关于质量要求
本合同所涉石材质量采纳以下第( 2 )方式确定: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企业标准。双方约定依据 企业标精确定本合同石材质量标准。
4、封样标准。如采纳本质量标准,须依据石材质量鉴定须要,将相应石材进展封样,甲、乙双方各持同质同量的石材封样样品一份。
5、特殊约定标准。甲、乙对石材质量特殊约定如下:
三、关于石材色差
甲、乙双方相同确认,石材系自然产品,故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石材假设存在合理范围内的色差,甲方对此予以谅解。乙方应尽可能削减所供石材的色差,并将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假如石材色差超过合理范围,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但是,假如各批次供给的石材色差可运用于建筑物不同立面或处所而不致影响建筑物整体视觉效果的,那么甲方对此予以谅解。
四、关于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义务按标的物约定的规格要求进展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对特定石材须要进展异形加工,需向乙方供应异形加工图样并附详细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托付第三方进展加工。异形加工的加工费用由甲方担当。
五、关于供货期限
本合同的供货期采纳以下第( )方式确认定:
1、自本合同签订后之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
2、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起先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那么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起先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供货应提前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3、按甲方通知在 个工作日内分批供货。自甲方通知该批次供货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批次石材的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起先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那么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起先全部石材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起先供货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4、特殊约定期限。甲、乙双方特殊约定供货期限为:
六、关于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
本合同交货方式和交货点采纳以下第( )方式:
1、甲方在乙方营业地或乙方指定的位于 材料仓库自提。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担当。
七、关于石材验收
1、甲方指定 为验收人。但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和签订本合同的代理人视为当然的验收人。甲方的办公电话和上述人员的通讯电话分别是 。
2、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即乙方送货方式交货的,甲方须在乙方将石材运至交货地点并通知甲方验收人后的6个小时内受领货物,并完成货物数量和外表质量的验收。
3、甲方不能刚好验收的,乙方有权进展提存。有关提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4、甲方应在数量和外表质量进展验收后的十日内完成实质性验收。如有质量异议,应当在实质性验收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向乙方附送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否那么,视为实质性验收符合合同约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