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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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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金金金 2022/3/3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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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方法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标准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平安,进步效劳程度,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方法,下面是方法的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与军人和学生等免费或优惠乘车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平安事故、公共卫惹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根据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展演练。
第二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发生平安事故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是平安运营责任主体,负有以下职责:
(一)设立相应的平安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平安责任制、平安消费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平安警示标志、平安疏散示意图,装备灭火器、平安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平安应急设施、设备;
(四)督导运营平安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检措施;
(五)落实平安教育制度,进步从业人员平安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和运营车辆上设置广告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影响城市公交运营秩序和平安。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内的治安、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 运营效劳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二)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
(三)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四)定期对运营车辆维护与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平安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五)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以下规定:
(一)技术性能良好,平安设施齐全完好;
(二)车容整洁、美观、卫生;
(三)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营运效劳标志;
(四)设置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五)安装投币箱、电子刷卡及电子报站设备。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在营运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有关证件,按规定佩戴效劳标志、标牌;
(二)着装整洁,文明效劳,平安行车;
(三)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提供有效的票据;
(四)执行有关优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站名,提示平安本卷须知;
(六)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
(七)运营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安排乘客换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