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僵尸企业”退出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处在全面深化改革期,企业发展从高速增长逐渐变为深度调整,有些行业出现了投资过度、产能过剩的现象,涌现出一大批“僵尸企业”,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幅下降。“僵尸企业”日益成为我国经济性和政策性都非常强。但实际状况是此类人员严重不足。
二是资金保障不足。退出工作启动,就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事务所,后期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还要聘请清算事务所,这些都需要资金支持。清退过程中,会出现支付欠薪、人员安置费、交纳历史欠税等资金不足的问题,都严重制约“僵尸企业”退出进度。
三是配套政策不完善。历史欠税不能及时解决,滞纳金越来越多,导致企业无法承担。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因出台时间较久,很多细节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模糊。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不佳,大部分管理人工作经验不足,其能力与案件难易程度严重不匹配,影响破产案件的进程。
四是相关方退出动力不足。首先,“僵尸企业”自身动力不足。只要能维持,决不希望马上破产清算。其次,债权人动力不足。“僵尸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企业破产退出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债务无法回收,形成不良贷款。再次,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僵尸企业”普遍资产质量较差,后期对人员的整合重组困难大,兼并方意愿不强。最后,政府动力不足。天津“僵尸企业”多为国有企业,普遍规模大,行业影响力也大,退出将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加。
三、对天津市“僵尸企业”退出的对策建议
一是结合天津实际,完善资产处置、债务处置、税务清欠等优惠政策。在资产处置中,对证件不齐、证件名称未及时变更等历史问题,建议实施简易审核手续。无纠纷产权可通过公告和上级单位或股东出具承诺等方式确权;有纠纷产权要推动其协商解决。在债务处置中,建议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政策鼓勵金融机构灵活处理,比如将不良资产打包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转让等。对于历史欠税,建议税务部门先行摸底调查。特别是地方税种,建议出台“僵尸企业”税收清欠政策,给予优惠政策。
二是制定更加完善的职工安置政策。要分类制定安置方案,对于民营企业,要监督其依法做好职工补偿。对于国有“僵尸企业”,政府要兜底,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细化职工安置途径、资金来源和再就业措施等。可以采取在培训的基础上内部分流、在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解除合同、由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安置就业等方式进行。
三是建立资金保障制度。建议财政部门整合现有补贴政策,尝试设立“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资金”,用于补充企业退出费用。对于市管国有企业,建议政府出台允许“僵尸企业”处置资产获得的资金可以在系统内统筹支配的政策,将一部分安置资金有剩余的“僵尸企业”资金,由上级集团公司统筹使用,支持资金缺口较大的僵尸企业退出工作。同时,还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筹措资金,比如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同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等,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一是健全完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议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制定《企业破产法》实施细则或相关司法解释,明晰各主体法律义务。进一步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做好法律衔接,疏通“僵尸企业”依法退出的通道。另外,可以加大对破产过程中可能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