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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深国房〔2008〕38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公示,公示期限为 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
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 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说
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
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户籍、 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审核方式包括 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状况确定货币配租家庭的入围比例,对符合
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排序,并根据计分或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 书。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状况确定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比例, 将符合条件的
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并根据 计分或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第十三条 收到货币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 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 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货币配租协议,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按月将申请家庭的货币配租补贴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 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市 (区)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 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市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市(区)住房 保障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全部配租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编制汇总表报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配租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章 配租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 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
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 45平方米。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
4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户籍所在辖区的市场指导租金
标准确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制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 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条件的家庭, 可以申请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
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与房源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情况,分别编制下一年
度《廉租住房计划资金安排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市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 维护和货币补贴发放,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关
规定将资金划拨至廉租住房资金专账。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全市每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政府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
住房;
(五)
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住房;
腾退的公有住房;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
政府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不予拆除的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全市的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 检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指定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 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和利用 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