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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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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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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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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依据须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需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接着保留,详细管理方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探讨确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须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需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探讨,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峻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订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其次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赐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扰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担当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看法。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探讨处理时,企业应当探讨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扰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