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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超执限审
批程序,无正当理由超执限的案件必须更换承办人。
4、建立重点案件局领导负责制度。重点案件指上级领导
督办(交办)案件、信访案件、群体性案件、矛盾易激化案
件、特殊主体等案件。每月对重点案件进行排查,由局领导
包案负责落实,分析案件症结,研究执行方案,做好风险评
估,有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
5、规范执行款管理。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款物
管理的规定》,执行款收取实行票款分离,财务统管、分级
审批,统一规范收取执行款,严禁以打白条等形式收取执行
款。
6、规范案件质量管理。由审监庭和执行局专人对每个报
结案件进行质量检查,符合条件的批准报结。质量检查的主
要内容为:执行行为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执行过程是
否清楚完整(有无执行日志);执行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执行款项票据是否清楚,卷宗装订是否符合要求。每月对执行
案件质量进行一次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普查、评查并及时
通报。
7、规范案件信息录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限、
范围和内容,全面、准确、及时将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全国法
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率达到 100% ,实现零差错
率,案件信息更新与案件执行过程同步。
(二)规范执行行为
8、规范执行收、结案。凡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案件,必须及时受理;执行案件
全部实行电脑管理,不得发生以执代立、未执报结、未经申
请人同意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预立案登记等不当
做法。
9、规范执行措施。办理执行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省法院
《关于执行中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的意见》规定的内容
和程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财产调查的同
时,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必须做到“四查”
(即:查银行存款、查房地产、查车辆和查投资权益)。未
按规定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的,不得报结案。推行委托
审计、媒体曝光、纳入征信系统、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在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的同时,兼顾被执
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10、规范评估、拍卖和变卖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的规定》,处置被执行人财产
原则上必须经过评估、拍卖程序(易变质、鲜活品除外),
拍卖未成交的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债权人同意后方可
变卖。全部涉案物品的拍卖,必须按照最高法院司法拍卖改
革会议要求,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发布拍卖公
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不得擅自委托其他拍
卖机构拍卖。拍卖、变卖的决定和底价确认,均须提交合议
庭合议后决定。
11 、规范参与执行分配。执行款项的分配,首先由承办
执行法官依法提出分配方案,再经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审核
后方可公示,如公示七日后债权人无异议的,方可分配;对
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必须认真审查,必要时启动执行听证
程序。异议成立的,重新制定分配方案。
12、规范被执行人变更追加。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变
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提交裁决组进行
合法性审查;认为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应当启动各方当事
人参加的执行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再经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
后做出裁决。13、规范执行救济。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
行行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立案审查,并在
规定时限内做出裁定,不得拒绝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对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在规定时限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
议;案外人对裁定不服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案部门应
当及时立案移送审判庭审理。
14、规范异地执行制度。凡需要异地执行的,必须经院
长批准;出省执行的,必须逐级报省法院批准。异地执行实
施拘留、拘传的,应当与当地法院联系协助。
(三)规范执行公开
15 、制定《执行公开标准》,建立规范执行权公开透明
运行制度。执行办案的每一个步骤、每一项执行措施、每一
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