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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古城区林业
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问责方式的,由局务
会研究决定。
执行: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问责指示、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申诉:被问责的科室负责人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在
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向局务会提出申诉,申诉材料交
局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期间,问责决定不执行。
复议、复查:局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及时报告局长,局务
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问责处理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
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责令公开
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劝其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 年内出现 2 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
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
公正实施问责的。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
轻、减轻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
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
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八、其他事项
(一)局领导违反问责事项,应当问责的,由区人民政
府进行问责;
(二)各科室要根据履行职责和服务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
落实措施。
二 OO 八年四月十五日
古城区林业局关于在全局干部职工中推行
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
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进一步强化古城区林业局的行政责任,规范行政
行
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林业执法力和公信
力,古城区林业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
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
[2008]11 号)和(古政发〔2008〕9 号)丽江市古城区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古城区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古城区林业局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 为保障本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实,为把贯彻执行“四
项制
度”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
副局长、森林防火专职副指挥长任副组长,科室长和站所长
为成员的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负责受理、转办、答复社会对我局服务不满意的
投诉,以及对本细则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事件调查和考评
工作。
第二章工作目标
古城区林业局落实四项制度以建设法治型机关、服务型
机关、责任型机关、效能型机关为目标,通过推行服务承诺
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增强我局机关工
作的透明度,促进我局行政工作人员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
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总体工作目标是:
一、履行八项工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