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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局限性与解决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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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局限性与解决路径.pdf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2/4/1 文件大小:1.3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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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38卷第1期 吉 林 工 商 学 院 学 报 ,
2022年2月 JOURNAL · 117 ·首先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履行行为为交付房屋的占有与允许承租人使用房屋。案例1中,乙处于占
有并使用租赁房屋的状态,但自乙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租金后,乙的行为构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且该债务
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但享有解除权的甲一直不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陷入僵局状态。根据《民法典》第
580条第2款,乙不履行该非金钱债务且甲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有权向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该案中,因乙申请解除合同的理由似乎能够被理解,且合同一
直处于僵局状态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也浪费了社会资源,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同意乙的请求,通过司法
解除甲乙间的合同。但这同样会存在司法解除的法律效果和损害赔偿能否适用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以
及对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范围,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存在超裁的问题。
案例2中的情形可能就会有所不同,乙居住以后觉得通勤不便想要解除合同,然后陷入合同僵局。在此
情形,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乙解除合同,合同僵局的问题是解决了,但会导致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就
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如果一份合同,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只要陷入合同僵局当事人就可以通过申请
司法解除,这会导致合同本身失去拘束力,认为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就可以不受合同的约束,这
不仅有违合同严守原则,甚至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相反,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此情形中驳回乙申请解除
合同的诉求,甲乙仍然受租赁合同的约束,仍然处于合同僵局状态。
有学者主张,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是因为自身出现履行障碍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且违约方享有申请
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基于违约方是非故意违约[1]。而在上诉情形,乙是故意违约的,因此乙不享有申请解除
合同权。然而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仅就《民法典》第 580 条的文义来看,法条只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或履
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这里的不履行并没有局限于因为违约方自己出现履行障碍,上诉学者对法条规
范内容的解读,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限缩在因为自身出现履行障碍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其正当性为
何?如果同意这一限缩,则该条文用于解决合同僵局的情形就大大受到限制。但是现实中仍然有许多合同
僵局问题并不仅是出于违约方自身履行障碍,而是在利己的考量下,不欲继续履行合同。此外,亦不能从法
条文义中得出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需要违约方非故意违约,从法条文义中并不能够解释出违约方申请解
除合同的权利和违约方主观条件相关,因此笔者对该条文适用要件的解读存疑。其二,违约方解除权不仅
仅包括违约后解除合同,亦包括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的情形,其中“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
案”就是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加上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案例。在该案中,新宇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商
铺过户给冯玉梅,其本身就是故意不履行合同,如果要求违约